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一、 项目建设依据
锦州市5个国控子站因监测仪器使用年限已超9年,使用年限较长,出现老化,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现需及时配置新仪器。需及时更换新仪器。
依据关于更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559号的有关要求,原则上使用6年以上(含6年)或仪器性能降低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自动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气象仪器、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工控机和计算机等)应当更换。
为了保障更换的仪器的准确性和设备比对的一次性通过率,将5个国控国控子站所需的10台颗粒物监测仪,提高到14台并行运行,并可以进行选优处理。
本次锦州国控子站颗粒物监测仪并行运行需采购更新颗粒物监测仪,应满足或高于与现有监测仪并行运行的要求。现将本次采购的颗粒物监测仪相关技术要求公布如下:
二、采购明细: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 1 | PM10颗粒物监测仪(配套采样及辅助设备) | 5 | 台 |
| 2 | PM2.5颗粒物监测仪(配套采样及辅助设备) | 5 | 台 |
| 3 | PM10颗粒物监测仪(比对质控设备) | 1 | 台 |
| 4 | 安装、调试、验收 | 1 | 项 |
| 5 | 比对检测(按最新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执行,国家总站比对1次) | 1 | 项 |
| 6 | CMA报告出具(省、市级比对监测报告出具,冬夏季各一份) | 2 | 份 |
| 7 | 工控机及软件平台 | 1 | 项 |
| 8 | 站房建设 | 1 | 项 |
| 9 | 外部高压接电 | 1 | 项 |
| 10 | 电费 | 1 | 项 |
| 11 | 备用机租赁 | 4 | 台 |
三、符合规范:
四、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
一)PM10颗粒物监测仪:(5台)
1、测量方法:β射线吸收法+动态加热法+光散射法
2、测量范围:在0-1mg/m3和0-10mg/m3两个量程
3、最小显示单位:0.1μg/m3
4、正常条件下时钟误差:±3s
5、断电条件下时钟误差:±9s
6、数据输出速率:≤1min
7、仪器平行性:≤3.2%(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8、校准膜重现性:±1.2%(标称值)
9、温度测量示值误差:±1℃
10、数据有效率:≥85%
11、采样管加热区域长度:≤950mm
12、核素:密封C-14放射源(颗粒物监测仪需要考虑来自于自然界的β射线源对背景值的干扰)
13、仪器发生故障时,仪器的数字输出量不得误导使用者的判断(如不得以量程内特定浓度数值来表征仪器异常状态)
14、数据储存:可储存超过一年的半小时平均浓度值
15、接口:可通过两个串口进行数据传递
二)PM2.5颗粒物监测仪:(5台)
1、测量方法:β射线吸收法+动态加热法+光散射法
2、测量范围:在0-1mg/m3和0-10mg/m3两个量程
3、最小显示单位:0.1μg/m3
4、正常条件下时钟误差:±3s
5、断电条件下时钟误差:±9s
6、数据输出速率:≤1min
7、仪器平行性:≤13%(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8、校准膜重现性:±1.2%(标称值)
9、温度测量示值误差:±1℃
10、采样管加热区域长度:≤950mm
11、核素:密封C-14放射源(颗粒物监测仪需要考虑来自于自然界的β射线源对背景值的干扰)
12、仪器发生故障时,仪器的数字输出量不得误导使用者的判断(如不得以量程内特定浓度数值来表征仪器异常状态)
13、数据储存:可储存超过一年的半小时平均浓度值
14、接口:可通过两个串口进行数据传递
三)PM10颗粒物监测仪(比对质控设备):(1台)
1.用途:测量环境空气中的PM10质量浓度
▲2.采样方式:连续、实时采样,能够检测出空气质量的分钟变化,每小时形成合理的变化曲线。(投标文件中提供数据平台的小时变化曲线图,每小时不小于40个可变数据)
3.测量方法:采用β射线吸收检测技术
4.采样头: PM10采样头
5.智能加热系统:配置智能加热系统DHS,可任意设置温度控制或湿度控制动态加热模式,能有效地控制样品的温度和湿度;(提供仪器控制界面截图)
6.干扰消除:需要考虑来自于自然界的β射线源对背景值的干扰,可消除或削减外界环境的放射性干扰
7.测量量程:在0-1mg/m3和0-10mg/m3两个量程
8.最低检测限:1ug/m3(24小时平均)
9.测量小时精度:±2.0μg/m3<80μg/m3;
4-5μg/m3>80μg/m3(24小时)
10.温度测量示值误差:±0.8
11.采样流量16.67升/分钟。
12.流量精度:± 2%测量值
13.检测器源:β射线源采用小于100µCi的碳-14
▲14.平行性≤2.5%(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15.仪器的质量浓度时间周期:60到3600秒和24小时;
11、采样管加热区域长度: 950mm
16.压力/温度测量:实时监测环境压力与温度,自动修正数据
17.信号输出:0-1V,0-5V,0-10V或4-20mA,RS232/RS485,TCP/IP,10继电器输出,可以使用软件进行远程控制,实时调取仪器操作界面,方便对仪器进行远程操作
18.采样系统:旋风式采样头符合行业标准的采样头和切割器;采样系统密封,与站房联接具有法兰或其他型式多级防渗水连接;与站房外联接的法兰必须为耐腐蚀和坚固。
19.方法:采样管具有温度动态调整,能够保持受测量气流的湿度相对稳定在合适测量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对颗粒物监测的影响。
20. 提供产品须是国产自主品牌。
▲21.提供该产品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四)安装调试运维验收要求
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执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执行。
设备安装、调试,含10套设备国控站点设备更换拆除、搬迁、安装及调试;新仪器至少8个月设备运维、耗材、配件及人工车辆等。
比对测试工作结束后,仪器移至国控空气站之前,负责该段时间内的仪器运行维护,保证仪器正常开展监测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运维费用。
五)比对检测要求
比对测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市、省、国家总站要求的比对测试。比对要求如下:
应为本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PM10和PM2.5比对测试采样器(PM10与PM2.5需同步采样,采样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采样流量为16.67L/min。所用滤膜为特氟龙材质,滤膜由中标方提供。
根据最新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标准要求“PM2.5自动监测系统应在两个地区进行总计 4 次参比方法比对测试,且比对季节应至少包含北方和南方地区的夏季。”报价中比对测试夏季和冬季都要进行比对,考虑到设备运行稳定性需要连续23天稳定数据,不可能一次性通过,所以第4项只按2次比对计算。PM10 自动监测系统应在两个地区进行总计 2 次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方法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执行,设备安装完成,仪器连续运行168个小时后,进行调试检测,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需要重新进行调试检测;调试完成后试运行至少60天,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所需标准物质和耗材应由成交供应商提供。
1.滤纸带(膜)要求
在仪器正常采样流量下,采样滤纸带(膜)对空气动力学直径为 0.3 μm 颗粒物的截留效率≥99.7%。
2. PM10切割器性能
应满足“50%切割粒径 Da50 =10 μm±0.5 μm”和“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 σg=1.5±0.1”的要求,检测方法见 HJ 93 的相关要求。
3. PM2.5切割器性能
应满足“50%切割粒径 Da50 =2.5 μm±0.2 μm”和“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偏差 σg =1.2±0.1”的要求,检测方法见 HJ 93 的相关要求。
4系统组成
4.1 系统组成
PM10 和 PM2.5自动监测系统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处理单元及其他辅助设备。
4.2 样品采集单元
样品采集单元将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切割分离,并将目标颗粒物输送到样品测量单元。该部分由 采样入口、切割器、采样管等组成。其中采样管应配备动态加热系统或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
4.3 样品测量单元
样品测量单元对采集的环境空气 PM10或 PM2.5 样品进行测量。
4.4 数据处理单元
数据处理单元对数据进行显示、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4.5 其它辅助设备
其它辅助设备包括安装仪器设备所需要的机柜或平台、安装固定装置、采样泵、流量校准适配器、 气密性检查适配器和其它质控装置等。
5 β 射线源安全
PM10 和 PM2.5 自动监测系统所配置监测仪的测量方法为 β 射线吸收法时,使用的 β 射线源应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6性能指标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 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 PM10 | 斜率(k):1±0.10 |
| 截距(b): 当 k≥1 时,-10 μg/m3≤b≤(110-100×k)μg/m3; 当 k≤1 时,(90-100×k)μg/m3≤b≤10 μg/m3 |
| 相关系数(r):≥0.95 |
| PM2.5 | 斜率(k):1±0.10 |
| 截距(b): 当 k≥1 时,-5 μg/m3≤b≤(55-50×k)μg/m3; 当 k≤1 时,(45-50×k)μg/m3≤b≤5 μg/m3 |
| 相关系数(r):≥0.95 |
| 有效数据率 | ≥90% |
7检测方法
7.1 比对检测采样记录表
表D.1 PM10/ PM2.5采样记录表
|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地点: |
| 相对湿度: %RH 天气情况: |
| 采样器型号: 出厂编号: |
| 滤膜编号: |
| 环境温度检查 采样器环境温度: ℃ 实际环境温度: ℃ |
| 环境大气压检查 采样器环境大气压: kPa 实际环境大气压: kPa |
| 流量检查 采样流量: L/min 实际流量: L/min |
| 采样开始时间: 采样结束时间: |
| 采样时间: 累计工况体积: 累计标况体积: |
| 异常情况说明及处置: 记录人: |
| 备注: |
采样人: 审核人: 日期:
7.3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7.4.1 测试地点要求
PM10 和 PM2.5自动监测系统应分别在北方和南方两个地区、不同季节进行参比方法比对测试,主要考察待测监测仪在不同的颗粒物浓度、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环境温度和环境相对湿度四方面的环境适用性情况。PM2.5自动监测系统应在两个地区进行总计 4 次参比方法比对测试,且比对季节应至少包含北方和南方地区的夏季。PM10 自动监测系统应在两个地区进行总计 2 次参比方法比对测试。
7.4.2 比对测试程序
比对测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 在开展比对测试时,应在测试现场同时安装 3 台待测监测仪和至少 3 台参比采样器,采样器 性能应满足 HJ 93 技术要求,参比方法操作规范应符合 HJ 618、HJ 656 技术要求;参比采样和待测监测仪应确保安放位置相距 1 m~4 m(当采样流量高于 200 L/min 时,距离应不小于 2 m),采样入口位于同一高度,并避免受到邻近障碍物或污染源的干扰;
b)参比方法的每组样品的采样时间为 23 h±1 h,取相同采样时间段内的待测监测仪数据和参比方法测试数据作为 1 组数据对,每组数据对必须包含 3 台参比方法测试数据和至少 2 台待测监测仪数据。对于缺失的待测监测仪数据,应提供解释说明;
c) 在每个测试场地开展的每次比对测试,应获得至少 23 组有效的测试数据对。若有效数据对超过 23 组,则应将所有有效数据纳入数据分析中;
d) 单组样品中参比方法测试数据的平均值应尽量控制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其中 PM10 应控制在15 μg/m3~300 μg/m3,PM2.5 应控制在 3 μg/m3~200 μg/m3;
e) 测试期间,待测监测仪的系统修正参数、动态加热系统参数(或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参数)应与出厂设置保持一致;
f) 所有测试数据均应保留原始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修约、修改或删除,计算平均值或中间量时,其结果应较原始数据位数多 1 位。
7.4.3 计算步骤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算:
a) 计算参比方法测试每组样品浓度的平均值;
b) 分别计算每组参比方法测试数据的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等于 5 μg/m3 或 5%,否则该组参比方法测试数据无效;
c) 计算 3 台待测监测仪测试对应时间段内浓度的平均值;
d) 计算 3 台待测监测仪测试数据的相对标准偏差 Sj,计算 3 台待测监测仪平行性 S,应符合表中平行性的要求,否则该组待测监测仪数据无效;
e) 当参比方法测试数据和待测监测仪数据都有效时,组成 1 组有效数据对。将参比测试数据与相应的待测监测仪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以参比测试数据为横轴,待测监测仪数据为纵轴, 按照公式计算回归曲线的斜率 k;
f) 计算回归曲线的截距 b;
g) 计算回归曲线的相关系数 r;
h) 测试结果应符合表中的要求。
7.5 有效数据率
进行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同时,考核待测监测仪的有效数据率。期间要对每次维护时间、故障时间及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且两次维护间隔不得小于 14 d(如测试过程中遇到沙尘暴或极端情况时,可缩短维护时间间隔)。
7.6 CMA报告出具
由具备CMA检测报告资质认证的第三方公司单位,承担省、市级要求的比对检测报告出具2份。(第三方公司承担包含比对滤膜在恒温恒湿实验室的恒重,称重、计算等及CMA报告出具)。
六)工控机及软件平台要求
1、工控机及接口扩展模块:
CPU:主频2.4GHz以上
内存:8G以上
硬盘:80G/7200R以上
标准配置8个RS232通信口或以上
机箱:19寸4U工业机箱(带PS-7271B工业电源)
操作系统:预装windows 2003 server专业版以上
键盘及显示器:通用型104键键盘,液晶显示器1024*768像素以上
RJ45口两个或以上
接口扩展模块:视站点仪器设备配置与集成情况选择如下接口模块(RS232接口模块、AD转换模块4017+、ADAM4520)
RS232九针直联线及交叉线各8根模拟信号连接线30米
2、软件功能:
(1)执行规范:系统统计与报表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相关规范。
(2)功能:实现子站所有分析仪监测值数字量、电参数直接传输到子站数据采集软件中,无需信号转换。
(3)现场数据查询功能,不仅能够查询一定时间段的历史数据,而且能够查询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和年均值,并且可转化为浓度趋势图形显示,便于用户了解各个监测参数随时间的变化趋势。
(4)数据的导入、导出功能,能够将一定时间段的历史数据能利用USB 接口方式进行导出,不但可将此数据导入到中心站软件,实现数据的转存,还能单独以EXCEL 或文本格式保存。
(5)数据采集时间周期2-60 秒内可设定,最小存储时间≤5分钟,可储存10 年以上的小时平均值和各仪器电参数等资料,同时保存相应时期发生的有关校准、时间记录。
(6)实现远程控制、校准或定时自动校准监测仪器等功能。
(7)支持一对多方式发送数据。
(8)时钟可与中心站自动对时,支持与之相匹配的网络通讯(包括INTERNET),并可以实现主动定时上传采集的监测数据和系统各仪器的状态参数。
(9)远程自动控制功能,利用中心站软件可以对采集仪发送命令,实现对监测仪器的远程控制。
(10)开机自动运行功能,当停电或仪器重新启动后,无需要人工操作,数据采集仪软件能够自动运行。
(11)质量标准:以上子站数据采集软件、硬件功能必须与当前站点现有的自动监测(控数据传输网络、数据质控平台相匹配。
七)站房建设要求
站房(含防雷、空调、消防、文件柜、桌椅等)
(1)一般要求:
新建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 10°,房顶安装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 1.2m,并预留采样管安装孔。站房室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m2或两个不小于50 m2的站房。
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 Z 字型梯或旋梯,房顶平台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参比方法比对监测的采样器,满足比对监测的需求,房顶承重应大于等于 250kg/m2。
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 2.5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 5m。
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表(或建筑房顶)有 25cm 以上的距离。
站房应有防雷和防电磁干扰的设施。
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预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将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
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在 20cm 以上。
在已有建筑物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
站房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要求。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2)站房内环境条件:
温 度:(15~35)℃;
相对湿度:≤85%;
大 气 压:(80~106)kPa。25
注 :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3)配电要求:
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 AC(220±22)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
站房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入室处装有配电箱,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三个单相 15A 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
站房灯具安装以保证操作人员工作时有足够的亮度为原则,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
站房应依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用于机柜、仪器外壳等的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 4? 。
站房的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
(4)辅助设施要求:
站房内安装的冷暖式空调机出风口不能正对仪器和采样管。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启动功能。站房应安装有排气风扇,排风扇要求带防尘百叶窗。
站房内放置桌椅、文件柜各 1 套,满足正常办公使用。
(5)站房示意图:
站房示意图见图 1。
八)外部高压接电
根据现场高压电配置地点,按规范要求进行降压,埋地需铠装4*12电缆,电表1个,并包含电业局施工费用,保证电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九)备用机租赁要求(4台)
备用机须满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备用机监测仪必须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发布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为保障设备更新前后数据的可比性、为数据前后一致性,备用机须与所购颗粒物监测仪设备(PM2.5/PM10)同品牌同型号。租赁时间不少于8个月。
五、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仪器技术指标验收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和《环境空气气态(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验收过程中所需的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颗粒物手工采样器、滤膜、纸带、标气等由供应商提供。
对于验收测试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和招标参数要求的,10日内更换同型号设备,承担第二次验收测试工作。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2、验收通过后,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设备迁移至采购方指定站点;
3、货物验收时,应保证所配置的仪器技术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在有效期内的检测证书应随货物验收同时提供(查询链接:http://www.cnemc.cn./gzdt/yqjc/jcdt/)。监测仪必须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发布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和PM10)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并随货物验收同时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配件配置清单及验收所需耗材。
六、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售后服务:
(1)免费质保期期限起计方式:由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算。质保范围包括系统线路检查及相关设备维修。质保期内,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的设备,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提出调换及索赔,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
(2)质保期内在接到采购人的维修通知后,对一般性问题将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36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可能影响其它相关设备作业的故障,将在24小时内达到采购人现场,并在48小时给出解决方案排除故障,供应商承诺在48小时内重新提供合格产品调换方案。
3、运输及包装方式的要求: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4、 其他要求:要求现场提供至少3天的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测量原理、使用方法、日常维护及简单故障的处理。
六、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7历日内完成设备的交货、安装调试工作。
仪器设备移至国控空气站之前,负责该段时间内的仪器运行维护,保证仪器正常开展监测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运维费用,包含仪器设备运维、耗材、配件、网络及人工车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