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辽宁省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工作项目
二、项目概述: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结合辽宁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数据、土壤调查数据等形成辽宁省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工作成果并完成汇交入库。结合分等工作。完成辽宁省园、林、草地定级工作汇总入库。
三、采购内容
001包:沈阳片区(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铁岭市)园、林、草地分等项目、辽宁省园、林、草地分等汇总项目及辽宁省园、林、草地定级汇总项目
★1、需求:
(1)按照《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文件要求,完成沈阳区片(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铁岭市)园、林、草地分等工作;
(2)完成辽宁省园、林、草地分等工作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编制工作;配合采购方完成自然资源部对辽宁省园、林、草地分等成果的抽检和核查,配合采购方完成辽宁省各市、县的园、林、草地分等成果的验收工作。编制全省园、林、草地分等成果,并按要求形成数据库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并通过审核。
(3)完成辽宁省园、林、草地定级工作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编制工作。配合采购方完成自然资源部对辽宁省园、林、草地定级成果的抽检和核查,配合采购方完成辽宁省各市、县的园、林、草地分等成果的验收工作。编制全省园、林、草地分等成果,并按要求形成数据库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并通过审核。
★2、具体工作内容:
(1) 沈阳片区(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铁岭市)园、林、草地分等:按照规程及自然资源部要求开展园、林、草地分等工作。资料收集与整理,外业补充调查,数据核验与测算:对收集的数据、图件材料进行整理、量化,划分园、林、草地分等单元,外业核查,成果校验、验证、调整与确定自然资源等别,形成初步成果,初步划分园、林、草地分等自然资源等别,完成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铁岭市成果编绘,通过专家验收,项目工作量详见下表。
| 图斑数量(万个) | 沈阳市 | 抚顺市 | 鞍山市 | 铁岭市 | 合计 |
| 1.园地 | 约1.4 | 约1.1 | 约1.6 | 约0.7 | 约4.7 |
| 2.林地 | 约9.6 | 约7.7 | 约5.1 | 约10.2 | 约32.6 |
| 3.草地 | 约1.7 | 约1.0 | 约1.3 | 约1.1 | 约5.1 |
(2) 辽宁省园、林、草地分等汇总:资料收集与整理,编制园、林、草地分等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按自然资源部要求修改;制定分等工作技术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按自然资源部要求修改;确定园、林、草地分等指标体系(包括因素层和因子层)和指标分值,确定分等指标权重,因素指标值赋值标准;配合组织对全省园、林、草地分等成果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抽检和核查;编制全省园、林、草地分等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并通过审核。
(3) 辽宁省园、林、草地定级汇总:编制园、林、草地定级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按自然资源部要求修改;制定定级工作技术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按自然资源部要求修改;配合组织对全省园、林、草地定级成果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抽检和核查;编制全省园、林、草地定级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并通过审核。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001包)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071-2022)、《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数据汇交指引》、《全国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数据库规范》
★五、履约期限(001包):沈阳片区(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铁岭市)园、林、草地分等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105天内,辽宁省园、林、草地分等汇总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50天内,辽宁省园、林、草地定级汇总项目定级工作部署文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六、履约地点(001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付款方式及条件:
001包: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分等工作部分的款项,定级工作待部署文下发后一次性支付定级部分款项(支付时间以财政款项拨付时间为准)。
★八、验收(001包)
验收标准:按照《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1-2021)、《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071-2022)验收。
验收程序:按照上述通则、规范、规程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按照上述通则、规范、规程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