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泥窑熟料生产线年排放绩效要求。
其中,Ⅰ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100mg/m3,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即执行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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